南宁市交通战备办公室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鉴(审)定、竣工验收 |
实施主体 |
南宁市交通战备办公室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第十六条,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下级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编制。 编制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和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意见,并纳入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的相关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国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相关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军队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的设计审定、竣工验收等工作。交通工程设施建设中为增加国防功能修建的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第二十七条,对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由有关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事宜。交通工程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因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有关部门应当对项目的实施予以支持和保障。 |
办理条件 |
(一)国防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鉴(审)定 1.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已获批复,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2.设计符合军事要求,符合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精神,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定额等要求,符合安全、环保、节约土地等要求。 (二)国防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2.工程决算已按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3.竣工文件已按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4.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5.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6.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和范围 |
申请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鉴(审)定、竣工验收的单位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申请人向南宁市交通战备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再次补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南宁市交通战备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审查,并签署核查意见报局审批业务会同意后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鉴(审)定、竣工验收批复》; 2.不予许可的,由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
申报提交材料 |
1. 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鉴(审)定、竣工验收申请书; 2. 建设项目权属证明; 3. 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4. 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报告; 5. 项目施工许可证; 6.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一式一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受理电话:0771-5851272
投诉电话:0771-5870695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2:00、下午 15:00-18:00(夏季)上午 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
办事地址及办事窗口:南宁市交通战备办公室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2号市委政府大院7号门原新闻中心大楼1808室)
南宁市交通战备办公室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验收登记 |
实施主体 |
南宁市交通战备办公室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向民用运载工具等级管理部门和建造、购置人了解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建造、购置、使用等情况,有关公民和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对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具体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与有关公民和组织协商确定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事宜,并签定相关协议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民用运载工具因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有关部门应当对民用运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实施予以支持和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对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在服务采购、运营范围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4.《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91号公布)第十三条 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竣工验收时,下达任务的机构和有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验收合格并经所在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登记后,方可交付使用。 |
办理条件 |
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已经按照国防要求完成全部建设(造)。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和范围 |
南宁市辖区内民用运载工具因贯彻国防要求申请登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申请人向南宁市交通战备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再次补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南宁市交通战备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审查,并签署核查意见报局审批业务会同意后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鉴(审)定、竣工验收批复》; 2.不予许可的,由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
申报提交材料 |
1. 民用运载工具验收登记申请表; 2. 民用运载工具权属证明; 3. 贯彻国防要求相关协议;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一式一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受理电话:0771-5851272
投诉电话:0771-5870695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2:00、下午 15:00-18:00(夏季)上午 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
办事地址及办事窗口:南宁市交通战备办公室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2号市委政府大院7号门原新闻中心大楼1808室)
南宁市交通战备办公室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报废处理审批 |
实施主体 |
南宁市交通战备办公室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防交通工作。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需要改变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由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管理单位逐级上报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2.《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7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的,必须经管理单位的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
办理条件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国防功能。 (二)国防交通工程设施需要改变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由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管理单位逐级上报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和范围 |
南宁市范围内申请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报废处理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申请人向南宁市交通战备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再次补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南宁市交通战备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审查,并签署核查意见报局审批业务会同意后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鉴(审)定、竣工验收批复》; 2.不予许可的,由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
申报提交材料 |
1. 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报废处理申请审批表; 2. 工程设施权属证明; 3. 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审定验收报告;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一式一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受理电话:0771-5851272
投诉电话:0771-5870695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2:00、下午 15:00-18:00(夏季)上午 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
办事地址及办事窗口:南宁市交通战备办公室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2号市委政府大院7号门原新闻中心大楼18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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