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规〔2017〕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4日
南宁市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营运秩序,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合理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护合乘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有关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以下简称“驾驶员”)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以下简称“合乘者”)选择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燃油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驾驶员、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法人。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四、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合乘信息真实、分摊成本合理、严禁非法运营的原则。
五、合乘双方可以合理分摊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道路通行费用,但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所消耗的燃料和所产生的通行费的成本,除此之外驾驶员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燃油小客车油费参照车辆标定的燃油消耗量、合乘里程及实时油价进行计算,使用气、电为动力的小客车参照该标准计算。
六、提供合乘的车辆须是驾驶员本人或驾驶员直系亲属所有的、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车。
七、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身体健康,在合乘中应当依法自律、安全驾驶,所选择的线路应当符合顺路便行的原则。
八、驾驶员应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并标明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行驶线路、费用分摊、安全责任、人身保险等事宜。驾驶员提供合乘服务每车每日不超过2次。
九、驾驶员、合乘者双方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进行核实,确保合乘规范和安全。
十、合乘平台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实行实名注册,内容应当包括: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手机号码,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合乘者身份证、手机号码;严格审核驾驶员及车辆、合乘者信息,保证线上线下车辆、人员信息一致,不得为驾驶员和车辆条件不符合要求、登记事项不完备的合乘行为提供注册和合乘信息服务;
(二)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合乘功能应与巡游车、网约车软件功能分别设置,后台数据分开;合乘软件应当为合乘双方提供协议文本;
(三)按照本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计算合乘分摊费用;
(四)每车每日派单不超过2次;
(五)注册驾驶员和车辆如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六)应通过技术手段做好合乘出行管理,将提供合乘出行的车辆相关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合乘出行信息。车辆信息应包括车辆号牌、行驶轨迹、提供出行时间和出行次数等;
(七)应当妥善保护合乘双方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交通、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依法监管。
十一、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对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标准、提供合乘服务超过规定次数、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道路运输经营服务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
十二、本市鼓励社会各界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宣传活动,规范合乘行为、抵制非法运营,维护合乘当事人合法权益。
十三、本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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