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及意义
由于2016年6月28日南宁地铁东段将开通运行,我市也出台了关于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人群乘坐轨道交通的优惠政策(《关于南宁市轨道交通客运票价的批复》南价格〔2016〕6号)。政策要求部分人群须持注册验证的南宁市市民卡乘坐轨道交通方可享受相应乘车优惠。
目前南宁市均未出台相关的市民卡注册验证管理办法或文件规定,对如此庞大的人群的市民卡注册验证没有相应的规范。为保证相应持卡人群顺利完成市民卡注册验证以便享受乘车优惠,出台对南宁市市民卡注册验证持卡乘坐公共交通的管理办法非常必要。我局按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南宁市市民卡公共交通领域优待功能注册验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编制过程
2016年3月9日在我局召开了关于确定《办法》的工作协调会,并于3月21日、4月25日、5月11日分别给市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法制办、残联、老龄委发去正式征求意见函,相关部门提出了修改意见,我局据此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我局再次于4月15日、5月4日召开会议研究修改,并于5月19日上我局政务网公开征求意见。5月26日,根据意见修改完善,经我局局办公会讨论研究,形成终稿报法制办进行备案审查。6月12日,法制办准予备案。6月24日,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
三、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南宁市市民卡注册验证的管理,保障持卡人的权利,给办理注册验证的市民提供方便、安全、快捷的服务。
四、编制依据
主要参考《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6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荣誉市民在本市享受的优惠礼遇的通知》( 南府发〔2007〕6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1〕18号)、《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南府发〔2013〕3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民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办〔2015〕24号)和《关于南宁市轨道交通客运票价的批复》(南价格〔2016〕6号)等有关政策法规文件规定。
五、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1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各种人群卡的发行规定
《办法》第六条明确各种特殊人群注册验证市民卡享受相应的乘车优惠将采取功能加载方式。相关特殊人群乘车优惠内容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且已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的优待内容确定的。
(二)明确注册验证的市民卡有效期
第七条明确注册验证的优待乘车功能均有有效期;第八条明确已开通相关优待乘车功能的市民卡持有人,如需继续享受优待乘车,需在市民卡优待功能有效期届满前60个自然日内申请续期,未申请续期或因不符合优待条件不能续期的,市民卡优待功能有效期届满后,持卡人不再享受相应乘车优惠政策。特殊人群的有效期是根据相关人群的年龄、身份的变化,以及管理的需求而设定的。如:老年人不同的年龄会有相应的优惠;学生身份变化后,如果不属于优惠人群,将取消乘车优待。
(三)明确特殊人群享受公共交通领域乘车优待的另外方式
《办法》中第十三条明确特殊人群即使不使用优待功能注册的市民卡,也可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凭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领域乘车优待,以保障相关特殊人群的权益。如:南宁市60周岁(含)以上孤寡、因公病残老年人凭南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监制核发的《优待孤寡病残老年证》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和公共汽电车。
六、市民关注热点问题解决
(一)是否所有学生均可申请注册验证开通相应的乘车优待功能
《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南宁市所辖城区(开发区)及乡镇的小学、中学、中职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持经注册验证的市民卡乘坐轨道交通可享受票价5折优惠。
(二)是否可以借用或冒用他人已注册验证开通优待乘车功能的市民卡
《办法》第九条规定,已注册验证开通优待乘车功能的市民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借用或冒用,对于借用或冒用的按照《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三)特殊人群是否可以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凭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领域乘车优待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特殊人群也可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凭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领域乘车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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