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和南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局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局提出申请,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受理的原则和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局予以受理。
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局公开办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第四条 申请的审查
局公开办受理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申请书形式要件齐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五条 申请的处理
对申请进行审查后,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制度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本局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或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按照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规定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九)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十)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处理。
第六条 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公开办负责人同意,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七条 费用的收取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9〕86号)精神,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公开办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应在《申请表》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 局属事业单位相关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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